发布时间:
2022年11月16日/
来源:
财虎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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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私募基金强制清算要点

私募基金清算作为基金终止的一个必经环节,其对所涉各方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基金清算工作往往会因基金管理人未及时成立清算组、清算组成员无法就基金财产处置方式达成合意、基金清算报告无法获得投资者通过等原因而无法有效启动、开展或推进。而私募基金强制清算作为一道司法救济途径,可有效化解私募基金清算中的前述窘境。

私募基金强制清算的含义

私募基金强制清算是指私募基金管理人因经营不善,无法履行基金合同约定的清算条件,无法完成基金资产与投资者利益的交割,被法院宣告破产清算时,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清算申请后30日内履行清算义务。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应当自合伙企业解散或者被撤销之日起六个月内退出合伙企业;在解散或者被撤销之前,合伙人应当继续履行合伙企业的义务;完成合伙企业清算。合伙企业清算完成后,合伙企业财产应当分别清算。有限合伙企业清算后,应当清偿基金份额;但是,由于合伙企业经营者清算应当支付给基金合伙人或者管理人的不足清偿的部分由被义务人承担赔偿责任。清算义务人是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因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被依法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而终止,其未到期的法律文书或者财产状况被评估作价或者有其他处理决定;被吊销营业执照且未指定清算人。如果清算没有完成或清算不彻底导致基金财产不足以清偿投资人全部债权或其他债务时,则应当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清算责任及风险责任。强制清算不等同于清算程序中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者利益遭受了重大损失或者不能清偿其债务时才应当启动清算程序。

强制清算的内涵

基金强制清算,相当于基金自清算而言,即在公司型或合伙型基金发生法定或约定的解散事由时,因基金未依法进行自主清算,而由股东、合伙人或基金的债权人依法向法院对基金提起的强制清算申请,请求法院依法指定清算组并对基金进行强制清算。
因此,基金强制清算至少需要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1. 基金采取的组织形式需为公司或合伙企业;

2. 基金已经解散且未依法进行自主清算;

3. 需由股东、合伙人或基金的债权人等有权人士提起。

强制清算的法律主体

一、申请人

根据《公司法》第183条、《合法企业》第86条、《最高院强制清算纪要》第7条、《公司法司解释(二)》第7条等规定,私募基金强制清算的申请人限于:

1.公司型基金的股东;
2.合伙型基金的合伙人;
3、基金的债权人。

二、被申请人

根据《公司法》第183条、《合伙企业法》第86条、《最高院强制清算纪要》第7条、《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7条等规定,基金强制清算的被申请人即为公司型/合伙型基金本身。

强制清算的具体事由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七条以及最高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7条等有关规定,基金强制清算的具体事由主要如下:

1. 公司/合伙企业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2. 公司/合伙企业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3. 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股东/合伙人利益的;

4. 自行清算出现僵局,无法作出有效决定的。

强制清算的管辖机构

(一) 地域+级别管辖模式(主流模式)
即强制清算案件由被清算主体住所地法院管辖,其中:

1.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企业的清算案件。

2.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地区、地级市以上的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企业的清算案件。

(二) 破产法庭集中管辖模式(如北京、广州、重庆、天津等地)
其中,以北京为例,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及企业破产案件管辖的通知》,自2019年11月1日起,北京市辖区内区级以上(含区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公司(企业)的强制清算和破产案件均由北京破产法庭集中管辖。

(三) 以破产法庭为核心的管辖模式(如上海、深圳等地)其中,以上海为例:

1.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即上海破产法庭所在法院)管辖依当事人申请启动的在本市注册登记的公司、企业强制清算和破产案件(上海金融法院及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案件除外)。

2.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管辖:①在闵行、徐汇、黄浦、杨浦4区注册登记的公司、企业强制清算和破产案件;②上海市地方国有企业强制清算和破产案件(级别管辖、专门管辖另有规定,以及各区人民法院应内部移转的执转破案件除外)。

清算完成后的责任主体及责任追究机制

在强制清算完成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限合伙企业法》及其他实施细则、公司章程或者合伙企业法等法律法规,按照清算时各合伙人签订的《合伙协议》、《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认缴书》、《基金份额认购协议》及其他相关文件签订的合同规定履行各自义务。

《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基金财产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清算后的基金财产应当予以分配。其中所含收益应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之间的份额比例进行分配,不能进行分配”该规定也为清算中基金所涉及的各投资者提供了法律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不足清偿部分应当从基金财产中优先受偿....有限责任公司应当自破产财产分配之日十日内向有限责任公司债权人清偿;有债务的按照偿还数量清偿;有剩余财产的,最后由全体合伙人按照会议纪要办理;但法律、行政法规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依照前款规定履行义务后,依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应当由该部分或全部清偿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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