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2年11月09日/
来源:
财虎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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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奈,当PE基金有限合伙人出资违约了,该怎么办?

很多投资人都有这样的疑问,明明已经按照《合伙企业法》约定了出资义务,但合伙人却未履行或者严重不履行自己的股东义务;甚至在某些情况下出现了恶意转移出资、抽逃出资及以不实出资损害投资人利益等情形。这种情况下, PE基金作为有限合伙人,有可能会受到其他投资人及普通投资者的请求,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文结合《合伙企业法》第一百零六条与第一百零八条相关规定,为大家介绍有限合伙人抽逃出资、以不实认缴的资本充实出资人、虚假出资损害投资人利益等情形下的救济途径和办法。

截止2019年8月,国内股权投资募集市场共计158支私募基金募集,数量同比下降了百分之四十九,募资难已然成为了常态。与此同时,很多已完成出资承诺的PE基金,频频发生投资人延期出资、甚至无法出资的现象。


PE基金的出资违约

出资缴付通常分为两种方式,一种是有限合伙人的资金一次性到位,常见于单个项目基金或确定项目基金中;另外一种则是分期缴付,根据项目的投资进度逐步到位,例如在收到普通合伙人缴款通知后,按照百分之四十、百分之三十、百分之三十的进度去进行缴付,这种方式就是PE基金最常见的出资安排。
这其中一次性出资到位的PE基金违约情形比较少,除非有限合伙人签署出资承诺与实际缴付出资时间距离都较远。有限合伙人出资违约主要发生在分期缴付的情形中,后续的几期出资无法到位或无法全部到位。

在PE基金发生有限合伙人怠于出资的情况下,可能会造成PE基金既定的投资人目标无法正确完成,招致交易对手主张违约责任,除此之外,还有可能会变相影响到其他投资人的出资,例如政府引导基金或母基金等。


违约处理

有限合伙人出资违约,容易使PE基金的规模受影响,原定投资策略可能将发生变化,所以针对出资违约的问题,普通合伙人应该学会借助合约规定、法律规定灵活做出调整。下面是几条法律规定,希望对你有帮助:

1、除名机制问题
《合伙企业法》第49条明确规定给予了守约合伙人将未履行缴付出资义务的合伙人予以除名的权利机制。如若合伙人未履行出资义务,可能会面临书面通知被除名,而违约合伙人已缴付的部分出资如何返还的问题,后面还要考虑一定的股本溢价的问题并且评估后再退还,仍然需要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来执行。

2、减资处理问题
普通合伙人或违约有限合伙人未能够找到第三方受让并且补足未实际缴付的合伙份额,那么PE基金可能面临部分认缴出资最终无法到位的问题。根据《企业发》第二条规定“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金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所以有限合伙人可能依然需要承相关的后果,在这种情况下,建议进行减少投资处理合伙企业的认缴出资额问题,避免PE基金原定投资策略受到影响。

3、份额转让问题
份额转让,顾名思义是指在有限合伙人出资违约的时候,普通合伙人有权自行或要求违约合伙人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将合伙企业份额末出资部分转让给第三方或合伙企业的其他守约合伙人,只不过如果普通合伙人频频出现采用自己的权限豁免其他违约合伙人的违约责任,也会引发守约合伙人的不满,因为有限合伙人赔付的违约金通常也属于合伙企业的一种可分配收入。

4、明确合同问题
追究出资违约必须在合伙协议明确约定违约责任,如违约金、赔偿金、滞纳金等等。根据我国的《企业法》第 65条明文规定:“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的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的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合伙协议未做到约定,普通合伙人将很难向违约合伙人主张损失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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