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2年11月02日/
来源:
财虎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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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新规下实际控制人的相关要求

一、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方式

实际控制人是指控股股东或能够实际支配企业运营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实控人的认定标准分为以下五种情况:
持股50%以上的;
通过行使表决权能够决定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当选的;
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且表决权持股超过50%的;
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在无法满足前述认定标准时,可以在系统中填报“第一大股东”,由其第一大股东承担相应的责任。

认定实际控制人,应追溯到最后的自然人、国有控股企业或集体企业、上市公司、受国外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境外机构。可以为共同实际控制。

二、实际控制人的诚信要求

新版登记清单加强了对实际控制人的诚信信息审查,且新增为必填项。

实控人存在下述情形,或存在严重负面舆情、经营不善等重大风险问题,基金业协会可以采用征询相关部门意见、加强问询等方式进一步了解情况:

1. 是否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

2. 最近三年是否受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被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被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执行期满未逾三年;

3. 最近三年是否受到其他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4. 最近三年是否被基金业协会或其他自律组织采取自律措施;

5. 最近三年是否曾在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自律规则被基金业协会注销登记或不予登记机构担任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负有责任的高管人员,或者作为实控人、普通合伙人、主要出资人;

6. 最近三年是否在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机构任职;

7. 最近三年是否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8. 最近一年是否涉及重大诉讼、仲裁;

9. 最近三年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违规及诚信情况。

对于申请机构主要出资人、实控人最近三年存在重大失信记录的,协会将结合相关情况实质性及影响程度,审慎办理登记业务。

三、实际控制人的从业及任职要求

1、冲突类业务
实际控制人不得曾经从事或目前实际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业务(如民间借贷、担保、保理、典当、融资租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众筹、场外配资、民间融资、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基金业协会将穿透核查实际控制人相关情况。
实控人为自然人的,最近五年不得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业务。

2、任职要求
实际控制人如果是自然人,建议在私募基金管理公司任职,且最好担任高管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决策,对公司具有实际控制力,从而保证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

3、从业经验
实际控制人如果是自然人,具备一定行业经验会更具备设立私募机构的合理性,具体来说:

证券类申请机构:具备三年以上金融行业或投资管理等方面的工作经历;

股权、创投类申请机构:具备三年以上金融行业、投资管理或拟投领域相关产业、科研等方面工作经历。

如实控人不具备上述行业经验,应该提交材料说明如何履行职责。

四、实际控制人的出资要求
出资人应当以货币财产出资,保证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且不受制于任何第三方。
关于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出资人的出资能力证明材料,应提供与认缴出资额相匹配的资产及合法来源证明。其中:

1. 自然人出资人的出资能力证明包括:证券对账单、银行账户存款或基金/理财产品持有证明(应提供近半年券商/银行流水单据或金融资产证明);固定资产(因协会仅认定非首套房,所以需提供两套以上,可以认定排除第一套在外的房产净值)等其他资产证明。

2. 非自然人出资人的出资能力证明如为经营性收入,应结合成立时间、实际业务情况、营收情况等论述收入来源的合理及合法性,并提供审计报告/用印版财务报告等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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