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2年10月19日/
来源:
财虎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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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投资范围及热门问题梳理

中基协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中规定,私募投资基金完成备案前,可以以现金管理为目的,投资于银行活期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货币市场基金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现金管理工具。

那么,国债逆回购属于现金管理工具吗?私募基金在完成备案前是否可以投资国债逆回购呢?无论从法规的角度,还是实操的角度,大家都有自己不同的意见。

私募基金投资范围有哪些注意事项?

在《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中,协会已经规定得很清楚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主要投资于股票、债券、期货/期权合约、证券类基金份额等,股权基金主要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或交易的股票、可转债、股权类基金份额等。具体而言: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含FOF)的投资范围主要包括股票、债券、期货合约、期权合约、证券类基金份额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含FOF)的投资范围主要包括未上市企业股权、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或交易的股票、可转债、市场化和法治化债转股、股权类基金份额,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

 

从上面的规定看起来,感觉很清晰、简洁,但还是有几点需要大家注意

一是要遵守专业化经营的要求,不能跨领域投资。股权基金可以投资一个证券基金还有一些历史遗留问题,比如证券类基金投资了股权的收(受)益权,这种也是不符合要求,到期要清算的。

二是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最好在投资范围里明确主要投资行业、投资地域、投资阶段、投资集中度,不能简单宽泛地描述投资于未上市公司股权,这个是不能通过备案的。

除了无法通过备案的风险以外,在司法层面也存在一定瑕疵。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投资方式约定不明或者约定模糊,将会导致投资者对管理人是否妥善履行投资阶段的信义义务产生纠纷。比如,有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同中仅简单约定了投资上市或者未上市公司股权,并未明确约定具体投资标的,该种情况下管理人需妥善保留其实际进行投资的相关材料,避免因是否善尽投资职责引发纠纷。浦东人民法院还举了一个案例,在谢某与甲有限合伙企业私募基金合同纠纷案中,谢某通过签订有限合伙协议进行私募股权基金投资,但并未在有限合伙协议中约定具体投资标的,甲有限合伙企业作为管理人并未向谢某披露后续投资情况、合伙企业经营和财务状况,也未能证明投资亏损是否实际产生以及是否为依约投资经营所产生的风险与亏损,法院经审理后认定,甲有限合伙企业未按约完成投资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特别是针对早期成立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关于投资范围的备案要求并没有这么详细,在这里也建议大家根据法院的审判情况做一些自查,尽量避免后续出现投资纠纷。

 

三是不能从事监管禁止的投资。特别是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在投资范围方面有一些限制,比如不符合产业政策、借贷活动、保理等冲突业务标的、金交所产品、首发企业股票、二级市场股票、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等,这些都是不能投资的,不管是直接投资还是间接投资都不行。

 

关于这一点,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有明确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将私募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活动:

 

(一)借(存)贷、担保、明股实债等非私募基金投资活动,但是私募基金以股权投资为目的,按照合同约定为被投企业提供1年期限以内借款、担保除外;

(二)投向保理资产、融资租赁资产、典当资产等类信贷资产、股权或其收(受)益权;

(三)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投资活动。

 

私募基金有前款第(一)项规定行为的,借款或者担保到期日不得晚于股权投资退出日,且借款或者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该私募基金实缴金额的20%;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另外,《若干规定》还指出,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私募基金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国家禁止或者限制投资的项目,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政策、土地管理政策的项目,但证券市场投资除外。

 

以上规定对于备案完成的私募投资基金投资范围进行了详细的描述,但是也有一些特殊情况,在上面的监管规定里并没有提及。我们结合中基协此前发布的备案关注要点可知:

 

(一)私募股权基金,这里不包含创投基金,可以投资战略配售、港股基石投资、定增、大宗交易、协议转让、上市后配售;

 

(二)创业投资基金,不能投资于房地产、上市公司定增、基础设施、首发企业股票、上市公司可转债和可交债、上市公司股票(配售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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