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1年08月31日/
来源:
易私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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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证会证监会重申打击“乱私募”与“伪私募”现象

面对“乱私募”与“伪私募”现象滋生,监管再度强调将坚决给予打击与出清。


8月30日,证监会主席易会满在基金业协会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上表示,国内一些机构在发展中偏离了应有的定位,以私募之名变相发行公募产品,随意设立资金池,违规变相吸储、放贷,甚至擅自自融自用、侵占挪用基金资产。行业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出现了真私募与伪私募并存,优秀管理人与“伪”管理人并存,接受登记管理和市场无序生长并存等乱象,损害了行业形象声誉,影响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这与行业高质量发展是背道而驰的。

“我们认为,私募股权基金必须回归私募定位和支持创业创新的根本方向,坚持私募姓私,严格规范募投管退全链条各环节运作。我们将坚持分类施策、扶优限劣,支持真私募,打击乱私募,坚决出清伪私募,推动形成良好市场秩序和行业生态。”易会满强调说。

在多位私募股权业内人士看来,这预示着监管对“乱私募”与“伪私募”的规整力度将进一步增强。

“这些‘伪私募’与‘乱私募’现象已成为国内私募股权基金业态良性发展的一大障碍。”一位国内大型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合伙人向记者直言,由于不少民间资本发行所谓的私募股权基金涉足资金池、自融、资金挪用等违规行为,部分地方政府将私募股权基金等同于P2P行业采取极严监管,导致他们在基金注册与投资管理方面均遇到不小的制约。

一位地方证监局人士向记者透露,尽管近年相关部门加大对“伪私募”与“乱私募”的打击,但部分民间资本仍可钻营某些灰色操作空间。比如他们借助PE、 FOF或结构性股权投资产品等新产品变相开展借新还旧、资金池、明股实债等违规投资业务。

“目前我们正着手加大对辖区内私募股权基金所投资的底层资产开展穿透式监管,通过了解其具体的投资项目资金流向,严查其是否存在资金挪用、借新还旧、明股实债等违规操作。”他指出,一旦发现私募股权基金存在上述违规经营现象,当地金融监管部门将双管齐下,一面要求其开展业务整顿(情节严重者将被勒令暂停业务运营),一面督促其尽早回笼资金用于兑付,最大限度保障投资者权益。

监管组合拳遏制乱象

在多位私募股权业内人士看来,私募圈上述这等乱象之所以滋生,一个重要原因是不少民间资本以私募股权基金名义“挂羊头卖狗肉”,大打政策擦边球。

具体而言,一是不少民间投资机构没有基金销售牌照等资质,却以财富管理、资产管理名义违规销售各类私募股权产品,越过监管红线;二是众多“伪私募”、“假私募”所发行的PE/VC产品,并没有将资金投向股权投资,而是挪用到自身资金池业务进行借新还旧,屡屡触发客户资金侵占、基金财产被挪用、非法集资等严重侵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

“其中,不少大型民间资本机构此前还通过收购基金代销牌照,以此自产自销各类涉嫌资金池、明股实债的私募股权产品瞒天过海,令不少投资者遭遇财产欺诈。”上述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合伙人指出。

针对这类乱象,监管部门近年出台多项监管措施进行遏制。

比如最新版《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强调“独立基金销售机构是专业从事公募基金及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意味着私募PE/VC产品代销被剔除在独立基金销售机构业务范畴之外,令众多持有基金销售牌照的民间资本无法再以基金代销牌照为掩护,自产自销私募PE产品。

“这对遏制乱象产生不错的效果。”上述地方证监局人士向记者透露,今年以来,辖区内不少拥有基金代销牌照的民间资本已悄悄关闭相关资产管理机构以规避自产自销监管风险。

在他看来,“乱私募”、“伪私募”等现象之所以得到全面遏制,还得益于年初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其明确列出“十不得”禁止性要求,其中包括私募基金及其销售机构不得夸大、片面宣传私募基金,包括使用安全、保本、零风险、收益有保障、高收益、本金无忧等可能导致投资者不能准确认识私募基金风险的表述,或向投资者宣传预期收益率、目标收益率、基准收益率等类似表述等。

“此举进一步令不少民间资本无法将私募股权投资产品包装成保本高息产品进行宣传销售,加之越来越多投资者也意识到股权投资存在高风险高收益的特点,对保本高息类PE产品日益警惕,乱私募、伪私募现象正得到进一步遏制。”这位地方证监局人士强调说。

建议对基金销售机构分级管理

在上述地方证监局人士看来,要进一步出清伪私募与打击乱私募,相关部门还要加强对私募股权基金底层资产的穿透式监管。

“目前,一些伪私募或假私募偷梁换柱的动作正越来越隐蔽。”他指出。比如一些民间资本将涉嫌自融、资金池业务的底层资产包装成结构化股权投资产品,或具有回购条款的股权投资项目进行销售;此外,还有一些民间资本则利用PE、FOF产品开展所谓的直投业务,实质上其直投项目多是涉嫌自融或明股实债的投资品种。

对此他所在的地方证监局正充分发挥大数据分析优势加强对PE产品底层资产的穿透式监管,比如针对涉嫌自融或资金池业务的民间资本所发行的PE产品,通过收集其投资项目的公开数据或其他关联信息,了解PE投资项目与产品发行方是否存在密切的股权关系,其背后是否存在同一个实际控制人等,从而加大对民间资本上述偷梁换柱行为的监管。

此外,这家地方证监局还要求涉嫌自融或资金池业务的民间资本定期递交不同PE基金产品的投资项目信息,寻找不同PE基金产品之间是否存在“募新还旧”的蛛丝马迹,对这类行为采取严格的监管措施——包括业务整顿,以及督促民间资本尽早回笼资金归还给投资者。

记者多方了解到,为了规范私募股权基金产品代销的操作流程,不少第三方财富管理机构此前向相关部门建议,能否对独立基金销售机构进行分级管理,其中对涉足销售私募PE/VC产品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采用更严格管控标准,包括要求后者每月向监管部门、行业协会报送私募PE/VC产品相关的销售信息,进而加强过程管理和风险监督;独立基金销售机构需计提一定比例的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相关风险损失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合格投资者的准入门槛抬高至300万-500万元,以避免风险承受能力不足的个人投资者“入场”。

“目前我们也在等待证监会等相关部门对此的回复与建议,从而落实分类施策、扶优限劣,最大限度遏制乱私募、伪私募现象的生存空间。”前述地方证监局人士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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